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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電總局已電話通知衛視,“凡是播出有劣跡的導演、編劇、演員等主創人員參與制作的電視劇,要慎重考慮”。(9月17日《揚子晚報》)
很多人都認為,藝人的劣跡有法律法規管著,再次進行懲戒有“法外私行”之嫌,但是,法理之外更有公序良俗,那行業自治、道德約束等,并不是“法外私行”,不過是對公序良俗的一種呵護罷了。假若我們沒有必要的行業自治,明星吸毒、嫖娼后立馬出現在熒幕,多少有點“以丑聞刷名氣”的嫌疑,若為影視劇造勢了,其后續的負面影響及其帶來的模仿效應,后果是不堪設想的。就此來說,總局建議“慎用劣跡藝人”,大體方向無疑是正確的。尤其在如今這個時代,藝人比大師更容易成為全民偶像,為了讓大眾的審美回歸正確的方向,“慎用劣跡藝人”是一種及時的提醒與督促。但是,具體的規定有必要進一步精細化,比如何謂劣跡藝人?所謂慎用,應該遵循怎樣的標準?只有明確這些標準,才能更好地執行相關精神。 (龍敏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