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5月11日電 (記者鄭海鷗)日前,國務院辦公廳正式轉發文化部、財政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起草的《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機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作出重要部署。
《意見》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內容、購買機制、資金保障、監管機制、績效評價等內容作出了規定,并明確提出了目標:到2020年,在全國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人民群眾精神文化和體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資源配置機制和供給機制,社會力量參與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氛圍更加濃厚,公共文化服務內容日益豐富,公共文化服務質量和效率顯著提高。
《意見》規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購買主體是承擔提供公共文化與體育服務的各級行政機關;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文化與體育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承接主體是具備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能力,且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購買內容為符合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健康積極向上的,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文化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動向社會公開。購買所需資金要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
《意見》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靈活、程序規范、標準明確、結果評價、動態調整”的購買機制;健全由購買主體、公共文化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綜合評審機制;加強對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建立信用檔案,完善長效跟蹤機制。財政、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體育、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行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過程監督體系,確保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公開透明、規范有效。
《意見》指出,與《意見》一同印發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是面向全國、具有指導性、方向性的購買目錄。各地要根據《目錄》并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務需求狀況和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制定本地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或具體購買目錄,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