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些暢銷小說中,出現植入廣告的現象。如人物頻頻使用某個品牌的器物,故事場景不斷重復呈現某個商家店號,或在情節中刻意加進張揚特定對象的對話,等等。據說,像《奮斗的烏托邦》、《藏地密碼》、《奮斗》等書,僅植入廣告的收入,就可達六七位數。對這種現象,引發有些人的非議,覺得文學應該是一塊滌蕩靈魂的凈土,小說竟也在商業化洪流中隨波逐流,難免產生斯文不再之嘆。我自然理解這種感嘆,內心里也有類似的共鳴。但是靜心一想,又覺得對此應當理性看待。對當前小說中植入廣告,還是持寬容態度為好。
一是,在小說中植入廣告,包括植入指定的其他內容,這種做法,不是今天才有,歷史上有過,在外國也有。只是如今書中植入的廣告,更加露骨張揚,商業味更濃罷了。在市場經濟的社會中,推銷商品以獲取利潤,這是眾多行業的共同目標。如今商業廣告,已經覆蓋到社會的任何一個角落,就連通常人們想像不到的地方,都能冒出廣告來,那么在小說中植入廣告,又算得上什么新鮮事呢!
推銷需要,競爭所然,大勢所趨,小說創作何能“獨善其身”?所以對它不能苛責,應當寬容。
二是,人們看小說的目的主要是了解故事,回味情節,欣賞寫法,情感交融,只要內容好看,情節有趣,故事吸引人,有些段落中插進一些廣告,多數讀者可能不會在意。假如有些植入廣告,做得新穎巧妙,甚至還能為小說的氛圍加分。小說的生命力,無疑在于作品的內涵構思與表達技巧。通常惰況下,一部優秀佳作,似乎不至于因為出現幾處廣告性文字而走樣變味。只要你寫得好,讀者自然會喜歡。樹枝上衍生出一些枝節,不會危及樹干,所以無需大驚小怪。
三是,保持寬容,不等于放任不節制。文學創作是一項獨立性很強的思維活動,有個性,才有魅力。文學之所以受人敬慕,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能用藝術手法表現現實,頌揚真善美,鞭撻假惡丑,而這些,也正是作家必須具備的品格和素質。所以小說中植入廣告,必須有個度,作家要善于自律,切莫唯利是從。創作必須遠離功利誘惑,更不能只圖貪錢,淪為廣告文學、包裝文學、遵命文學。時下流行什么“簽約藝人”、“簽約作家”,與作家建立長期合作關系,這不是壞事,但頭腦要清醒,做事要有分寸。簽約不是出賣獨立性、自主性,絕非聽“簽約”之命而寫。不可因“簽約”,包括承諾小說中植入廣告之約,而去做違背作家品格的附庸。就像某些名人代言廣告一樣,倘若小說中植入虛假不實廣告,弄不好,可是要承擔責任的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