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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制度管控和規約文藝評獎(劉金祥)

    http://www.rjjlock.com 2015年09月14日09:49 來源:光明日報 劉金祥

      文藝評獎是人類以儀式的形式為自身精神活動舉行的慶典和加冕,既體現出人類對文藝實踐成果的尊崇和珍重,也彰顯出文藝事業遞嬗前行的內在邏輯和特有規律。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文學藝術構成博大而璀璨的傳統文化的底蘊和面影,為了推動文藝發展繁榮,建國后國家借鑒蘇聯做法,于不同歷史時期設立了不同類別的文藝評獎。幾十年的實踐證明,凡在評獎活動中榮膺桂冠的文藝作品,多數是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的名篇佳作,部分折桂作品還成為流傳廣泛、影響深遠的傳世經典。

      但風云流轉,世事變遷,近年來我國文藝界被喧囂浮躁的社會環境所裹挾,文藝評獎漸趨異化,弊端叢生,亂象紛呈,評獎活動與獎項過多過濫,給人“亂花漸欲迷人眼”之感;獲獎作品量大質低,魚龍混雜,污染了原本風清氣正的文藝生態。泛濫成災、變形走樣的文藝評獎,一方面遁入跑關系拜碼頭、權錢交易、幕后操作的歧路,成為金字招牌掩蓋下的贅疣和毒囊;另一方面淪為部分文化主管部門和某些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成為一些官員沽名釣譽、邀功請賞、加官晉爵的籌碼和工具。文藝評獎的名聲和信譽越來越為觀眾、聽眾和讀者所詬病,其權威性、嚴肅性和公信力大打折扣。因此,整頓和規約文藝評獎,凈化和改善文藝生態已成為當務之急。

      制度作為實現某種功能和目標的規程和準則,是規范和約束社會行為的根本。整飭和根治當前我國文藝評獎的亂象和重塑文藝評獎的威信和尊嚴,關鍵在于健全完善文藝評獎制度,這既是當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客觀需要,也是文藝界反腐倡廉的題中應有之義。我們知道,世界上很多國家在自身發展的特殊歷史階段和特定文化情境中擬想并構建相應的文藝制度體系,通過制度體系保障和推動本國文學藝術健康發展,從而宣傳和張揚蘊涵其中的政治信念、理想追求、價值取向和審美情趣,進而為國家崛起和民族振興提供精神動力、營造人文環境。文藝評獎制度作為文藝制度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其作用主要在于維護社會的主導思想、核心價值以及執政理念所要求的文化形象,換言之,文藝評獎制度具有明確的意識形態訴求,昭示著政黨信仰和國家意志,表征著公眾愿望和社會心理,建立在這種制度之上的文藝評獎,無疑更具有規范力量與理性精神。作為秉持公共理性和法定原則建立起來的文藝評獎制度,是圍繞公民精神文化需求而形成的一種固定思維程式和固化行動范式,其第一要義在于拒絕與社會生活主旋律相抵牾的極端個性化創作。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國只有進一步完善和嚴格實施文藝評獎制度,才能使游離生活主脈的邊緣化作品淡出大眾視野,才能把深刻反映現實生活和準確摹繪歷史風貌的優秀文藝作品呈現給廣大受眾。

      時運交移,質文代變。在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大力發展市場經濟的時代背景下,文學藝術領域不可避免地出現泥沙俱下、良莠不齊的狀況,不可避免地出現品種多元、形式多樣、題材多維共存同在的局面。文藝評獎既是對文藝現狀的檢索和觀察,也是對文藝發展的激勵和促動。完善和實施文藝評獎制度,旨在樹立標桿,推出精品,確立導向,揚清抑濁,褒優汰劣,推動文學藝術的整體繁榮。在文藝評獎制度中,真正能夠體現和實現這一宗旨的,是作為行為規程的“評獎條例”!霸u獎條例”是各級政府或有關文化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法律和政策,制定發布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制度規范,能夠為文藝評獎活動順利有效開展提供重要保障!霸u獎條例”一般由指導思想、評選范圍、評選標準、評選機構、評獎程序、評獎紀律和評獎經費等要素構成,這些要素大都呈現出與文藝規律相契合,與時代氣質相輝映的特性。諾貝爾文學獎、普利策文學獎、奧斯卡電影獎、金棕櫚電影獎和艾美電視獎等國外一些文藝大獎成功運作的經驗告訴我們,由上述要素構成的“評獎條例”,對文學藝術的創作觀念、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以及審美觀的孕育生成具有控制性功效,對文化市場和文化權力二者關系具有調整理順作用,規范和支配著文學藝術的良性運作和健康發展。從我國文藝界目前情勢來看,只有盡快出臺和認真執行以標準統一、程序規范、紀律嚴格為主要內容的“評獎條例”,才能推出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有機統一的精品力作,才能清除和滌蕩庸俗、低俗、媚俗的文化垃圾。

      任何評獎其本質都是社會對受獎主體及其成果的認可和褒獎,而這份認可和褒獎源于評獎恪守一套公開透明的程序和規則。與國內外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的評獎相較,我國一些文藝評獎具有標準尺度模糊性、實際操作主觀性和最終結果偶然性等弊端,這表明文藝評獎的聲譽既要依靠作家藝術家及其作品,以及評委的藝術良知來支撐,更需要通過完善以公開、公平、公正為旨歸的評獎制度來維系。進入新世紀以來,特別是近年來,由于受社會不良風氣的浸淫和熏染,文藝評獎過程中褻瀆文藝操守、違反藝術規范的現象時有發生,在功名利祿的誘惑和驅動下,一些非文藝因素如人情、金錢、權力等經常干預評獎,致使許多優秀作品慘遭“逆向淘汰”,評獎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無從談起。這就要求在完善文藝評獎制度的過程中,必須更加注重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尤其要引入成果審核制、評委遴選制、“雙重”回避制、第三方介入制、過程公開制、結果公示制和違規問責制,固本強基,正本清源,最大限度地封堵跑獎買獎的路徑,努力切除權力尋租的空間,使“潛規則”和“暗箱操作”無處匿身,讓每一項、每一次文藝評獎在陽光下運行,確保文質俱佳的優秀作品脫穎而出,確保評獎結果經得起時間的推敲和檢驗。

      (作者為編審,哈爾濱工業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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